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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陵府办〔2016〕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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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16〕29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陵水县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若干措施》安排的,按照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工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县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审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每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鼓励我县互联网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与省专项资金支持重复的项目,县里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除奖励性项目外,省、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海南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二)在陵水县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三)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

       (一)落户奖励: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下同)与县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陵水县注册公司、已实际注资或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陵水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奖励:将全国总部整体迁入我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行业总部或全国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总部,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奖励资金仅用于我县企业或分支机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二)龙头企业支持: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支持,由县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培育县内骨干企业。对在我县落地、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的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 企业税收奖励。对在我县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80%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

       第十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一)对新建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1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电商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6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根据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认证文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经县工信局备案,在我省重点商业区、3A以上旅游景区,开设统一店面设计、结合网店一起销售并展示我县特色产品的线下体验店,店铺面积70平米以上,租赁期3年以上的,给予20万开店补贴,第一年补贴10万,第二年、第三年各补贴5万。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引进

       (一)社保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在陵水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3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个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三)股权交易奖励。对企业员工内部持股股权、期权的交易所得,按照个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80%给予奖励。

       (四)住房补贴。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年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年一补连续补3年的每人每年2万元的住房补贴。本条以上四项按达到条件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扶持

       (一)从事微利项目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在银行融资上,县政府与银行合作开发“微企贷”,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对互联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微企贷”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二)鼓励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创业扶持

       (一)初期开办费用扶持。经省工信厅或县政府授牌的互联网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初期开办费补贴。

       (二)创业辅导奖励。每年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毕业并保持一定成长空间的互联网企业或团队,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额度的创业辅导奖励。辅导奖励分三年进行,第一年符合毕业条件给予运营机构奖励10万元,第二年年营业总收入达150万元给予运营机构奖励10万元。以下为入孵企业毕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毕业:

       1.企业年营业总收入达100万元;

       2.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20人;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获得投资奖励。由运营机构辅导孵化注册在陵水的企业,两年内一次性获得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经第三方评审认定企业获得投资情况属实后,再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

       (一)大赛奖励。对参加全国性或全省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给予我县参赛获奖的互联网企业奖励,原则上不高于相应获奖奖金标准。经县政府批准的,在我县举办的全省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大赛奖金补贴用于奖励优胜参赛者。

       (二)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扶持。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在陵水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由园区、创新创业基地、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海南举办的服务陵水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对产业发展、安全生产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所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开放性和公益性。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规划、专题研究、行业统计、产业服务、产业宣传、专项审计和资金评审等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安排相应资金,委托服务机构或企业开展园区建设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信息技术示范工程规划以及行业统计、行业公共服务、产业展示中心和产业宣传等相关工作;对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并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正式申报流程的企业,如需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由县工信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机构为企业免费开展专项审计;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或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产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和项目,需要突破本办法相关规定,按《若干措施》中“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召开县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扶持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和准备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三)企业为人才骨干申请奖励,财政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由企业向个人支付;

       (四)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运营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园区和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或资金项目申请说明(内容根据申报类别明确);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如果有)、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三)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包括在我县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互联网金融类企业还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近三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五)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项资金扶持类别,每年安排4轮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申报通知。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园区入驻企业由园区运营机构汇总进行申报,非园区入驻企业由企业单独申报。

       (三)申报资格初审。申报企业按申报方向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交至县工信局。

       (四)申报资格复审。县工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评审,县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县工信局将通过复审企业名单与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定。

       (五)结果公示。将县政府审定批准的申报资金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县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县政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实。

       (六)审批及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根据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工信局,县工信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3%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资金申请、项目审核、监督检查、调研培训、投资统计分析、评审验收以及产业研究推广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年度预算里各安排管理经费的50%预算资金做为业务开展专项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含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将其拉入信息产业发展支持“黑名单”,建议在财政资助、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互联网扶持资金不足、发生骗补情况或者第三方认证改变时,县工信局可发通知暂停办理县互联网扶持政策中任何一项政策,并可更改或增加某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每年申报时间及相关补充资料以本办法结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干措施》失效时本办法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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